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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章 归家异途(2 / 2)

目前人民对拐卖儿童的处罚意见很大,普遍认为判决太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我们来看看古代是怎么处罚拐卖儿童的。

古代对人贩子的处理下场,最轻的是斩立决,最重的千刀万剐,让人心惊胆颤。

秦朝时期,国家对外战争频繁急需兵源,国内的徭役急需劳动力,使得秦朝坚持以严厉手段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

根据秦朝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主谋还是胁从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

汉朝时期,法律上抛弃了秦朝法律中相对残暴的一面,但也继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这一点可以从汉朝对人贩子的惩罚中看出来。

根据汉朝法律,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会处以磔刑(也就是五马分尸)——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这就在心理上震慑那些不稳定人员。

除了将人贩子残忍处死,汉朝法律还规定,买家同样要受到处罚。只不过,买家的处罚比人贩子轻一些,人贩子被磔刑处死,而买家要被处以黥刑,脸上刻字后再罚做苦役,男女都一样。

唐朝时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一法典,其对各个犯罪都有完备的刑法规定。根据《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3000里。对于买方市场,唐朝法律规定,买方“购买”拐卖而来的人口的,也要处以刑罚,但减刑一等。

宋朝法律和唐朝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惩罚大致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宋朝法律对官府渎职犯罪进行了惩罚。《宋会要》就提到了,如果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朝廷要予以严厉处罚。

明王朝建立后,根据《大明律》规定:

拐卖儿童并致残进行乞讨的,不论主犯还是从犯,凌迟处死。

清朝时期,法律规定,人贩子贩卖人口,主犯一律斩立决,从犯一律绞立决。

《大清律例》规定,如果有窝藏人贩子的行为,要斩立决,就地处决。地方政府官员发现拐卖人口犯罪视而不见的,要交给朝廷处置。

清朝时期,因为这个朝代距离我们最近,所以清朝留下来的史籍有很多。

清朝的史籍中记载了一件对人贩子处决的事迹。当时罪犯已经70多岁了,但是当时的皇帝嘉庆帝依旧不放过他,下令凌迟处死。

现如今来看,70多岁的年龄已经基本不会被处罚了。可是因为此人是人贩子,所以还是被处决了。

这个人贩子名叫张良璧,安徽人,50多岁的时候沉迷于一种巫术,认为吸食女婴的骨髓能够延年益寿。

他在不到20年的时间中,残害了16名女婴。

忍无可忍的老百姓一直告状告到了御史台,嘉庆才知道竟然还有这么恶劣的案件。

面对这么严重的案件,嘉庆帝非常震怒。他命安徽巡抚钱楷严查此案,并亲自督办。

嘉庆帝得知案件审理结果后,严厉要求对张良璧处以极刑,凌迟处死,以平众怒。

行刑的时候,千人围观,万人空巷。

最终张良璧被千刀万剐,受刑哀嚎许久,百姓们看的是大快人心,个个拍手称赞。

此事后来一传十,十传百弄得人尽皆知。

看到后果这么严重,一段时间内人贩子消停多了。

惟愿天下无拐,孩子们都能平安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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