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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努力汉化,争做荣誉汉人(2 / 4)

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收模式上,兰芳共和国其实是两种模式。

一种是对实控领土的正常国家税收模式,一种是对势力范围内的附庸领土上所使用的保护费模式。

实控领土那是要认真建设妥善对待的,所以采纳正规标准的税收模式,彰显文明之光、国家风范,土地经由兰芳军队攻取,以国家福利的形式授予农户个人,农户个人再以土地参股的形式加入到集体农庄里。

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得到了确立。

赵学宁正在推动的国家土地法里就明确表明了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农民对依法持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但是在买卖方面,土地市场是受到限制的,农民也好,集体农庄也好,都不能自由决断土地的售出与购入。

这方面需要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参与进来,签订三方协议之后录入国家档案库里才能生效,否则则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国家便有权合法没收相关土地,私下里交易的双方也要接受调查,明显违法律法的一方就需要受到制裁。

等于兰芳承认土地私有,承认土地属于农民个人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农民可以自由决定土地该如何使用。

但是在交易方面,则需要受到限制,国家可以从中进行干预,以此对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进行预防和限制。

与此同时,兰芳的土地法也确认了国有土地的存在,比如政府用地,军事用地,医疗用地,教育用地之类的。

在实控领土的土地制度方面,赵学宁和相关的官员们进行了很长时间的商议,一点一点的商议出在他们看来足够合适的律法条文。

某些方面,他们也参考了清帝国的一些现状,对两广地区和福建地区十分尖锐的人地矛盾进行了探讨,不断地给一些制度打上补丁,预防已经出现在清帝国的土地现状。

比如民政部总长费永丰就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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